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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

  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(wto)成员遵循wto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》(tbt协定)和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》(sps协定)相关原则制定的法规、标准、认证等贸易措施,是企业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必须遵循,是“前提条件”。只有当产品经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注册、监管,符合该国的安全、卫生、环保、质量等技术要求,取得相关认证证书,才能进入该国市场销售。

  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,随着中国制造不断走向国际市场,以维护国家安全、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、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、保护环境、保证产品质量、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,通过技术法规、标准、合格评定程序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,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出口绕不开的一道难题,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可忽视的伤害。主要体现两方面:

  一是直接受损。若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,企业产品将可能遭受进口国扣留、召回、销毁、退货等处罚,造成直接损失。例如,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,企业产品被扣留退运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  二是成本提升。为适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,企业须进行技术改造、更换标签及包装、新增检验、检疫、认证、处理及各种手续,产生大量新增费用。例如,企业为满足国外环保要求,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测方面的投入。

  据海关总署调查,2019年我国有19.68%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,因遭受退货、销毁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.08亿元,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、检测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.14亿元。

  那么,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该怎么办?本文将提供三种解决思路。

  1.措施内容不清不实:及时咨询

  为认真履行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,我国设立了tbt/sps国家咨询点(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/tbt-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),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,开展通报和评议。目前,该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标法中心”)。

  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、细则不明、无法核实等问题,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,可直接向当地海关反映,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/tbt-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。

  2.措施发布还未实施:积极评议

  按照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规定,wto成员在制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、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,须向其他wto成员通报,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(通常为60天)提出书面意见,并给出答复,以保证其他成员及时了解并采取措施适应变化。而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,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。

  目前,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,各地海关均有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职责。企业遇到新发布还未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,如认为其存在不合理、不科学要求,影响企业出口时,可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,积极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通报评议,提出要求国外推迟、更改,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,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、中华人民共和国wto/tbt-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发出意见,以维护产业利益。

  3.措施拟实施或已实施:提出关注

  wto分别设有tbt及sps两个委员会。上述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三次例会。在例会上,各成员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,不符合tbt、sps协定原则、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,提出“特别贸易关注”,敦促其他成员对相关措施进行澄清、修改、废止、推迟实施等,共同维护wto成员利益。

  目前,各地海关均会在wto/tbt和sps例会召开前,按照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的要求,向企业征集出口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情况。企业遇到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时,可向当地海关反映,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行业研讨,提出诉求和意见,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将通过国际合作机制,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或向好发展。

  作者:刘建华 董建朋 李洪林

  (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中心、深圳海关、济南海关)

 【信息来源:《中国海关》杂志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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